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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3时01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晋M****7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镐京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落水村十字时,被在此执勤的沣东交巡警大队巡逻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苏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32.66mg/100ml,苏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苏某某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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