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3********,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无前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F****号二轮摩托车,沿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505号门前,与在新华街路南由南向北进入新华街向左转弯的由李某某驾驶的蒙DJ****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苏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8.7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乙醇测定(2019)第928号血液中乙醇测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光盘3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占学

助理检察员:额尔古纳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