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苏**,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村**号,户籍在福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苏**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阳头片区出发,沿阳头桥、解放路往新华路福安宾馆方向行驶,行经市区解放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苏**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并发还的涉案车辆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证言;
4.被告人苏**供述;
5.呼气测试结果单、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7.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雄贵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村**号,联系电话1310593****。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77页,检察卷壹册6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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