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诈骗罪,于1995年9月21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6月9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8年1月1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1月1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6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苏某某无法到案,于2020年12月1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德化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0时8分左右,被告人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C6PCJK2X30005474)从德化县龙浔镇南门往浔中镇东头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三角街佳美大厦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苏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2.51mg/100ml。
被告人苏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2021年1月15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被抓获时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检察官助理邱巧梅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德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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