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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苏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号**。2015年5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0月2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日0时11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高尔夫R”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苏某某抽取血样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8.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照片、抽取血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材料、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行驶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罚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在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之间处以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  雪

书  记  员:秦绍霞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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