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地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K****2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川市白云路出发前往西湖大道,沿白云路行驶至仙女大道与白云路口时 ,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8.4mg/100ml。经武汉市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对苏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03.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获经过、详细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生彪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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