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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苏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卢某某**乡**村**组**号。因妨害公务,2016年1月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1月14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卢某某**乡驶往**村,驶至卢某某**乡**路段因操作不当驶至路外摔倒,致其受伤。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苏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为国

2020212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卢某某**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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