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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村,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晚上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经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60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说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红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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