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6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镇**村**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48分左右,被告人苏某某在怀来县存瑞镇窑子头村他人家中饮酒后,驾驶冀G**号圣火牌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汽车站红绿灯处,因涉嫌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69.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提血血样照片;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9.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少辰
检察官助理:赵溢汶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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