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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6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48分左右,被告人苏某某在怀来县存瑞镇窑子头村他人家中饮酒后,驾驶冀G**号圣火牌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汽车站红绿灯处,因涉嫌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69.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提血血样照片;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9.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少辰

  检察官助理:赵溢汶

                                     2020年11月17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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