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8年12月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晚21时,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王某乙、王某甲二人身穿制式警服带领辅警马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等人在平舆县清河南岸清河南路设卡执勤,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Q7****的白色现代越野车行驶至清河南路平舆县中医院北侧时,发现有交警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苏某某因酒后开车害怕被交警查处,随即掉头准备逃跑,王某乙带着辅警驾驶豫Q0979警警车进行拦截,苏某某在掉头逃跑的过程中将豫Q0979警警车撞坏,随后,苏某某开车逃跑,后王某甲带领辅警驾驶豫Q8885警警车追赶,最终在平舆县辛店乡街上将苏某某抓获。经评估:豫Q0979警小型轿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为10200元。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照片,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单,执勤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魏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苏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郭美丽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