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14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天津市人,个体经营,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楼**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路**小区**号,2017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津D****2号黄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南开区城厢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马路交口时,被交警拦检。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10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四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于翀、付鹏飞
2018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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