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古田县**街道**小区**号楼**室,户籍在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J7****号普通二轮摩托从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家中出发,前往其位于**街道**村与**村交界处的养鸭场,途经该鸭场坡下路段时,与驾驶闽A8****号小型轿车的陈某甲、赵某某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口角,尔后,双方报警,苏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苏某某带至古田县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30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苏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出警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赵某某、陈某乙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出警视频、辨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传忠
检察官助理:陈凯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76031****。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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