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95********,汉族,大学本科,北京**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8日被**。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黑色贝纳利牌摩托车(车牌号京B****1)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珊瑚桥公交站南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杰
检察官助理:李春庚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现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881088****;保证人孙某某,联系方式13051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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