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1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佛山顺德区**镇**巷**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时25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粤XB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商业大道24小时饭店对开时与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及苏某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取得谅解。
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佛山顺德区**镇**巷**号,联系电话181********;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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