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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87********,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屏边县**镇**村委**村**号,住蒙某市**镇**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省道313线K90+230m处(小麦冲附近)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苏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苏某某血样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9.87mg/100ml。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苏某某经民警通知后,自行到达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系经民警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08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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