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0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5********,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居民,住弥勒市**镇**小区**幢**号(户籍地弥勒市**小区**幢**单元**室)。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0时52分,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至弥勒市城区髯翁路金龙环岛向东1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苏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66mg/100ml。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8087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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