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审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9时左右,被告人苏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巧某某**镇***村街上驶往******社,当车行驶至**镇**村**社路段时,被巧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苏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随后**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对苏某某进行抽取血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苏某某血样进行鉴定,苏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215.14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呼气检测结果,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4.苏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