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农用四轮拖拉机,沿上蔡县**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十字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4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董某甲、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 涛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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