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四轮拖拉机,沿S309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吉岗巨强村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1035号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4.被告人苏某某的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娜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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