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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汉族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派出所住新疆阿克苏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和朋友在**队**幼儿园对面的炒菜馆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当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又和朋友在**场一家超市内饮酒,于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新N2****号车,由**队**巷路行驶至**办事处旁边警务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2.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酒精含量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多威中

2020年11月1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99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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