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67********,蒙古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市**苏木**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8时05分,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蒙******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锡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锡阿公路14km处时,被巴彦宝拉格民警现场查获。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9.7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596号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二个月罚款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安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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