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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现住址辽阳市宏伟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2时38分,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蓝色时风牌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新华路巴黎经典西门附近时,与出租车司机闫某某发生纠纷,被闫某某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案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于某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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