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安市**街道**路**号,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闽******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万豪酒店方向沿新华路往洋边方向行驶,行经福隆宾馆门前路段时,碰撞路边东南角渠化岛后车辆侧翻,造成被告人苏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2.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闽******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证言;
4.被告人苏某某供述;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被告人苏某某抽血过程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89593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84页,检察卷壹册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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