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现住德化县**镇**新城**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21时55分左右,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从德化县浔中镇诗墩三环天桥下往浔中镇阳光名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诗泰街与举人路路口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苏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4.37mg/100ml。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其倡
检察官助理 邱巧梅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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