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镇,现住甘肃省古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9****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凉州区古浪街**西侧什字路段行驶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苏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0.3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材料;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民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审讯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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