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北鄂州**项目员工,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街**社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鄂A*****白色宝骏牌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本区高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亿德山庄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苏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瑶
检察官助理:程萌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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