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1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路**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0时29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9****号牌小型汽车在宝安区**路**停车场路段行驶时,车头与蒋某某驾驶的粤B1J****号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4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蒋某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3.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4.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2020年512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及录像光盘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