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0时29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9****号牌小型汽车在宝安区**路**停车场路段行驶时,车头与蒋某某驾驶的粤B1J****号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4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蒋某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3.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4.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及录像光盘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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