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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住商水县******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月7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车辆,沿隆化县老广播局胡同前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相对方向尤某某驾驶的冀******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苏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经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定量结果为22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测记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娜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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