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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8〕44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号,现住地永安市**街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22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永安市燕南埔岭村方向往市区行驶,行至永安市含笑大道燕东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取的被告人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酒精及车辆的鉴定意见;4. 吹气照片、指认照片和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锋

2018年10月25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安市**街道**小区**单元**室。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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