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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苏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苏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晋某区**街道**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苏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3.14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苏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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