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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霍某垦检刑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54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霍某县霍尔果斯六十二团**连**路**号,住六十二**连,六十二团**连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霍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霍某垦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霍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被告人苏某某在诉讼期间又酒后驾驶机动车,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霍某垦区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和朋友王某某在其位于六十二团**连的家中吃饭饮酒,凌晨0时40分,苏某某酒后驾驶新F*****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六十二团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前路段处,在驶入**时将门口的升降杆撞坏,造成被驾驶车辆与升降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苏某某负全部责任。2019年11月27日2时15分,霍某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提取被告人苏某某血液样品并送检。2019年12月9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mg/100ml,系醉酒。

2.2020年9月22日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与其妹夫孙某某在其位于六十二团**连的家中饮酒,当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危险驾驶案件诉讼期间又无证驾驶新F*****号两轮摩托车沿由北向南行驶至处时,驶入刘某某平铺摊晒在道路西侧的瓜子后,车辆失控侧滑后倒地,造成被告人苏某某受伤及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苏某某负主要责任。2020年10月14日,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02mg/100ml,系醉酒。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在危险驾驶案件诉讼期间又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苏某某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李 华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六十二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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