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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组,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丽驰牌电动四轮车,从天府新区籍田镇出发行驶至双流区双华路三段时被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2mg/100ml。无号牌丽驰牌电动四轮车车辆种类属性为乘用车,属于汽车,属于机动车。

另查明,2019年2月20日13时25分,苏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扣留机动车、违法记分12分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醉酒程度较低、自愿认罪认罚,又有无证驾驶且有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芷攸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电话:1588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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