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广饶开发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辛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花官村路口南100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档案、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抽血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居住于**市**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笔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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