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1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松宜矿区**社区**小区**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1****小客车从广州市花都区海关西街出发,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宝华路出金华路东30米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的含量为:13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秋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区**巷**,联系方式:15927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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