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C***8V的某某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盂县某某街某某路口路段,尾追前方同向张某某驾驶的晋C***0某某牌小型轿车肇事,致车辆损坏。此事故中被告人苏某某负全部责任。经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苏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劣迹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体尿样、唾液毒品检测报告、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2.证人证言:张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兰芳
检察官助理 赵丹娜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363
2.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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