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鄄城县某集某村民,住该村16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4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P0P26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泰悦赫府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8年5月12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晓蓓

2019年3月25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