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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26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村**号院**号。被告人苏某某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12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5日18时左右,被告人苏某某无驾驶证驾驶蒙A*****号中华牌黑色小型汽车行驶至土默特左旗北什轴乡长合理村附近处被民警查获。被告人苏某某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2.9mg/100ml。同日20时0分,在土默特左旗北什轴乡卫生院对被告人苏某某进行静脉抽血,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5.57mg/100ml。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瑞

检察官助理:班国华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村**号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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