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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固安县**公司工作,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村,现住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5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冀RZ****小型普通客车沿固安县新源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永康路交口西侧1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张某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12. 35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6.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驾驶过程中发生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苏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系自首。在诉讼过程中,苏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凤德

2020年5月27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廊坊市安次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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