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乡**村**社**号,现住四川省青川县**镇**社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人苏某某与朋友在青川县**镇**餐厅吃饭时饮用了白酒,21时许驾驶川H*****雪佛兰小轿车从**餐厅出发,沿**公路向**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路段与一货车会车时,同对方驾驶员发生口角并掉头追赶对方至**镇**村路段拦停,下车后苏某某砸碎对方车辆车窗,对方驾驶员报警,警察赶到后发现苏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带其到**镇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苏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88.7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锐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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