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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2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小区**号楼**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8时许,驾驶黑色大众迈腾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NS****)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时,因车辆并线问题与驾驶白色沃尔沃小型轿车(京NW****)的王某某(男,35岁,北京市人)发生纠纷,后超速驾驶追逐王某某车辆。苏某某在行驶过程中多次别车、急刹车影响王某某,后向王某某前风挡玻璃泼洒咖啡遮挡王某某视线。

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亚运村派出所投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晓文

检察官助理:石晓琼

2020930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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