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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苏如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3年7月4日被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如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08分,苏如龙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麻栗坡县莱溪开发区润意天毛驴肉火锅店行驶至麻栗坡县城莱溪大桥,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苏如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如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如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如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如龙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寇海仙

                                              助理检察:罗焱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苏如龙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591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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