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现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房语堂,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被告人苏某某传唤不到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辽A****5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铁西区重工街揽军路南300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乙醇含量151.4mg/100ml。
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苏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驶证证复印件及驾驶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检测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车轨迹及卡口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苏某某被查获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晓丽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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