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公刑诉〔2016〕21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株洲市人,现住株洲市石峰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6年5月6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9日依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1日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株洲市石峰区某某镇某某路与某某公路交叉路口处撞上已经停车等候红灯的湘******小型轿车车尾。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被撞车辆受损。经检测,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mg/100ml。
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龙
2016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073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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