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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经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粤E39****小型轿车由化州市区往南盛街道办方向行驶,当行至化州市G207线交警南盛中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当场抽取苏某某血液送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3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春晓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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