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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村**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粤T36****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欧某昌,沿我市民众镇阳光大道往民众中学方向行驶,途经民众大道中民众中学花坛路段时,因车辆刹车系统失灵,在转弯过程中与直行通过该路口由被害人陈某泉驾驶的粤T3L07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欧某昌及陈某泉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泉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及车辆损坏。肇事后,被告人苏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泉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92952.51元、赔偿欧某昌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二○年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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