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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7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现住勐腊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21时01分许,当行驶至易勐公路K1+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祥来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勐腊县**,联系电话:1831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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