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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汉族,小学文化,江门市**员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古镇镇**。2019年2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晚上8时55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号普通客车沿中山市古镇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古镇镇**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苏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2020年5月 1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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