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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苏仲彬苏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喝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在肇庆市端州区风华路与谢某某驾驶的******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苏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后经医院抽血检测,提取的苏某某血液样本检验出其血中乙醇含量为:221.4mg/100ml。根据公安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证实,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苏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也没有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在此故事中无责任。事后,苏某某赔偿了谢某某人民币900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仲彬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冀慧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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