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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100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安徽省*****加工厂工作,住安徽省合肥市**区桐城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晚,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号的黑色奔驰轿车,从本市瑶海区恒大中央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发、沿明光路、环城路、金寨路、金寨路高架行驶。20时40分左右行驶至金寨路高架由北向南方向习友路下桥口时与下行匝道分流岛北侧发生碰撞。群众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被告人苏某某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民警将苏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5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苏某某接公安电话通知后到案,但拒不承认其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4日,苏某某在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提取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丁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及其他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及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雪梅

                                    2019年10月21日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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