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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包庇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4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包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4日,赵某某、孙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莱西市姜山镇**超市无理滋事,采取拳打脚踢等手段,将前来送啤酒的李某某打伤,并抢走其啤酒一宗,经鉴定李某某之伤为轻伤。为使赵某某逃避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称是自己与孙某某将李某某打伤,以此包庇赵某某。

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磊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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